問題詳情

四、A 男 B 女為夫妻,感情不洽膝下無子,雖未離婚但長年分居生活互不干涉。A 男父母已逝,生活由其唯一親妹妹照應,因自感來日無多,親自以電腦打字寫下遺囑,言明死後全部財產全歸其妹取得,並於遺囑記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一個月後 A死亡留有 5000 萬元遺產,B 主張該遺囑無效,請求繼承遺產,B 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5238
統計:A(12),B(66),C(200),D(33),E(0)

用户評論

【用戶】Loretta Wang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者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者。

【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給付規定:1.給付金額及期間: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不影響勞保退休年資)2.再次請領:  受領失業給付未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再參加就業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

【用戶】Lee Yvonn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請注意差異】就業保險法第11條     失業給付不定期契約: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滿一年,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服站求職登記,14日無法推介就業或職訓。定期契約:期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滿六個月就業服務法第2條  長期失業連續失業達一年以上,勞保勞保退保前三年,保險年資滿六個月,最近一個月向公立就服站求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