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病,並因此就醫。甲經常幻想將會遭鄰居乙謀害,並向家人表示如不先下手為強,將有性命之憂。某晚,甲攜帶硫酸,持往鄰居門口按鈴,乙應聲開門,甲即以硫酸潑灑,導致乙臉部嚴重灼傷,五官因此殘缺不全。法官開庭時發現,甲應答如流,態度冷靜,知道潑灑硫酸的後果,且犯行經過精心策劃,乃認為甲的精神狀況正常,不在「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之列,問是否有理?如果法官認為,甲的精神狀況異常,得為何種處置?(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3854
統計:A(149),B(7),C(4),D(282),E(0)

用户評論

Yiting Hsu】評論

縱使依第1138條 ,第一順序指的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非以子女為限。孫子女仍屬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Yan】評論

第 1176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