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蛇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消防法現行條文(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第 9 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n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n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n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n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n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n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n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n設備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