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0.被告停止羈押後,下列何者情形發生時,仍不得命再執行羈押?
(A)被告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B)本案新發生應搜索被告住居之事由
(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D)本案新發生應實施預防性羈押之事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065
統計:A(20),B(133),C(33),D(36),E(0)

用户評論

【用戶】正義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刑訴 第 117 條 再執行羈押之事由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C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A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預防性羈押)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D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