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2 年者,於屆滿 2 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B)不定期契約得隨時終止,雇主或勞工一方終止時,不受預告期間之拘束
(C)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D)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每滿 1 年發給勞工相當於 1 個月基本工資之資遣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mochi.hsieh】評論

(A)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B)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僱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第十六條(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