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依公司法規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
(B)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經股東會決議即可,不必載明於章程
(C)發起人申請公開招募股份,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不必另訂招股章程
(D)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 1 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0283
統計:A(2939),B(208),C(230),D(1991),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法--股份 vs 有限、法續--法人

用户評論

xxxOlivia】評論

(A) 第 128 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黃俊】評論

(D) 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阿財】評論

公司法考好細

LT】評論

A) 第 128 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B) 第 130 條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C第 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