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A) 第 128 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黃俊】評論
(D) 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阿財】評論
公司法考好細
【LT】評論
A) 第 128 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B) 第 130 條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C第 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