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向乙借新臺幣 30 萬元,約定每月償還 1 萬元,且此筆債務利息之年利率約定為百分之二十五。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得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
(B)甲向乙借錢 2 年後,始得隨時清償本金
(C)甲若欲依民法之規定提前清償本金,應於 1 個月前向乙預告
(D)乙對於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利息,並無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7151
統計:A(580),B(3899),C(669),D(1068),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力

用户評論

xxxOlivia】評論

(A) 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tsaojudy81】評論

民法第 316 條 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盧妍蓁】評論

債務人可否提早清償?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原則上「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民法第316條參照),亦即必須債權人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方得於期前為清償;不過如在債務人必須負擔高額利率之債務時,對債務人將造成過重且不合理之負擔,因此民法特於第204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讓借款利率高達12%以上之債務人,即使債權人明示反對,仍得期前清償債務。

小銀】評論

民法204條:約定利率逾週年12%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民法316條: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意思是假設我跟某人借錢,約定年利率為15%,而且一年後還錢。這樣一來,一年還沒到,債主就不可以叫我還錢。而如果我自己希望一年沒到就先還錢,必須債主不反對才行。為什麼債主有可能反對我提早還錢?因為想賺利率嘛!又假設我跟某人借錢,約定年利率為15%,而且三年後還錢。這樣一來,三年還沒到,債主就不可以叫我還錢。而如果我自己過了兩年就想先還錢,只要還錢的一個月前向債主預告就行了。這次債主不能反對喔,因為年利率超過12%,只要過了一年,我就可以隨時償還本金了,才不管我們當初定的清償期咧,也不管債主是否反對!畢竟不能讓放高利貸的債主爽爽賺利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