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雇主不得逕自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
(A)勞工甲竊取工廠貴重金屬材料變賣圖利
(B)財務長乙因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2 款而被宣告有期徒刑 7 年確定
(C)服務員丙不滿經理管理風格的偏頗而拳腳相向
(D)女工丁懷孕 4 個月流產而獲產假,惟產假期間被查獲過去 1 個月不假未到工長達 8 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5251
統計:A(115),B(243),C(802),D(5881),E(0)

用户評論

xxxOlivia】評論

(D)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songet625】評論

 這一題的答案也是不對的,(D)女工丁懷孕 4 個月流產而獲產假,惟產假期間被查獲過去 1 個月不假未到工長達 8 天nnnnnn流產後請產假的時間才是醫療期間,問題是他曠職的時候是懷孕的時候,懷孕不等於醫療期間,所以女工丁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曠工達8 天,雇主得終止契約

。。。。】評論

 請問生孩子或流產 薪支怎算

骨頭】評論

回樓上受雇滿半年照給,不滿半年減半。有錯請更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