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Yu Lin】評論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B)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這題要注意喔,千萬不要以刑事訴訟法來解。本題是行政訴訟,須以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答題。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附上刑訴第502條給大家參考: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Rou】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影子太大,是因為發出的光芒】評論
法條有,記起來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