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insud646443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之「平等原則」,乃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即要求相同之事物為相同之處理(但二事務是否相同,係由法規範之觀點決定之),此「禁止差別待遇原則」遂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故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為保障人民之正當信賴,並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此即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故行政機關於法律效果之選擇裁量即應依循此原則,方為適法之行政處分又行政機關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指令暨辦事細則(例如:機關內部組...
【用戶】香牛牛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自我拘束原則1.意義此係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及平等原則而來,行政行為應受到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所拘束,因為所謂的行政慣例即是對於行政上有同一性之事項,經過長時間反覆施行之後成為此後這類事件的通例,而秉持著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之精神,此也是對於平等原則之貫徹。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要件(1)行政權對該事件有決定或裁量之空間。(2)之前有行政慣例或行政先例之存在。(3)該行政慣例或先例並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