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 13 條 [均有管轄權]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郭晋安】評論
請問各院管轄有爭議要找?
【井底之蛙】評論
以下推論:五權分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