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ne Dene】評論
不可分性第 868 條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第 869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Ally】評論
(A) 代位性: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Wendy Chen】評論
樓上的(A) 代位性的解答有點奇怪,代物擔保性,應該是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毀損,因而受到賠償或其它利益者,該賠償或利益作為抵押權標的物之代替物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