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自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起,民法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之意義為何?
(A)繼承僅限定於財產,不及於債務
(B)繼承僅限定於有經濟價值之財產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D)被繼承人之債務,除經繼承人承認之外,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5641
統計:A(376),B(144),C(9284),D(921),E(0)
用户評論
【小袋】評論
台灣民法規範的繼承類型一共有三種,「包括的繼承」、「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所謂「包括的繼承」,就是不管財產或負債一律接收,若是經過結算,發現財產比負債多,那麼等還完債務後,繼承人可以取得剩下財產;若是最後發現負債比財產多,那麼繼承人就要幫忙還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