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亦婷】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chumeeiling】評論
依最新 民國 104 年 07月 01 日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至今仍未增列兒童福利學者專家及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喔~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n會。n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n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n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n之。
【Megan Shiau】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4 條 各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