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Yu Lo】評論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mu456258】評論
所以本題重點應該是指“立院通過”囉?而不是有罪刑免除效果囉?
【吳偉哲】評論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mu456258大赦影響較廣泛,故必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通過,特赦則只針對少數人,僅由總統發佈特赦令行之,與立法院無涉,二者程序不同;特赦在例外情形,也有免除罪刑宣告的效果,則與大赦相同,所以我個人認為程序的區別才是本題的重點。(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另外也可以參考以下這則新聞稿。 總統發佈特赦令,法務部完成特赦相關程序 法務部新聞稿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總統在今天發佈特赦令,特赦蘇炳坤、曾茂興及十九位拒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法務部於今天上午八時接到行政院函轉之總統特赦令後,已在最短時間內辦理完成特赦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