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花錢僱請乙殺 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 A 數刀之後,不忍 A 之幼子在旁哭求,遂召救護車,乙於救護車抵達之前,即行離去,A 因救護車即時救援送醫倖免於難。就甲所為之論處,何者正確?
(A)共同殺人未遂
(B)共同殺人中止未遂
(C)教唆殺人未遂
(D)教唆殺人中止未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9877
統計:A(14),B(4),C(115),D(15),E(0)

用户評論

韓國小番】評論

這題甲應該是殺人間接正犯比較正確吧,乙只是收錢辦事,應視為甲手足之延伸,替甲完成殺人行為.至於中止犯部分,乙是可以成立的,只是這部分是乙的個人解除刑罰事由,並不及於甲,故甲仍然是普通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