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 A 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傷害罪之接續犯,且為共同正犯
(B)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應成立傷害罪之直接正犯
(C)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因無公務員身分,只能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D)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0976
統計:A(2),B(33),C(16),D(92),E(0)
用户評論
【岩田光夫】評論
刑法3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題目問實務見解!!!!!實務見解就是用31條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8.8 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 2F朕知道了 國三上 (2018/01/28) 0 不要動不動都要錢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