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評論
接續犯:行為人實行同一構成要件的數個行為,在時間、場合上,有密切關係者..
【岩田光夫】評論
連續犯(刑法56)已廢除,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ex:基於一個概括犯意的連續數個偷竊行為)接續犯: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者。(ex:偽造了很多張支票)繼續犯:犯罪行為既遂,但行為尚未終了,須行為人停止,犯罪行為才終了(ex:妨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