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得知舅舅 A 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 A 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 A 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 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3 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 3 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8205
統計:A(31),B(27),C(59),D(13),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錯,因為刑法324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OG】評論

舅舅是直系血親?考點是幫助犯還是共同正犯吧

painting】評論

(B)正確,因抵達竊盜現場不滿三人,不符實務對結夥三人之認定。(76台上7210: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A)刑法321第1項第1款(C)刑法324第1項法律效果為得免除其刑(D)刑法324第2項,一定親屬間竊盜為告訴乃論,甲與A為旁系二親等,在告訴乃論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