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a Lin】評論
刑法第10條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便利商店店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非身分公務員。也不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權者,非授權公務員。
【林宗佑】評論
請問C的話是私經濟行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