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訴願人 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提起訴願Thanks derek801204意味訴願人不能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而是需要經過原行政處分機關。
【elsa】評論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評論
(A)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B)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C)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D)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林宗佑】評論
也可以直接向訴願機關提起但訴願機關會把繕本先送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所以C應該是受理訴願機關不能直接審議要先送原處分機關請參訴願法58及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