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乙原為情侶關係,因第三者介入而分手,甲心有不甘,乃於某日清晨擅自侵入乙所居住公寓的樓梯間,並在乙住處大門口燻煙導入屋內,以此方式逼迫乙開門,經乙報警究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的侵入住居罪
(B)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的恐嚇取財罪
(C)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04 條的強制罪
(D)乙如果遭煙嗆傷,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6),C(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吳小芳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吳小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