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民庭刑庭之設置)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