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大帆】評論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Aimee Kung】評論
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公務員本人。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1.本人 (前/現)配偶 四血三姻 ~ 為當事人2.本人 (前/現)配偶 與當事人 ~ 為共同權利/義務人3.本人 ~ 曾/現為當事人的代 輔4.本人 ~ 曾為證 鑑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26: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行程法§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