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C)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8128
統計:A(224),B(124),C(202),D(465),E(0)

用户評論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702 號 爭點: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A)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C),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

【用戶】osc242424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明確性原則的定義指行使公權力時應符合明確性的要求,使人民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可採取何種國家行為,何者當為或不當為,違反規定將有何種法律效果等。其適用範圍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三種。 1.法律明確性:法律的規定、內容與範圍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始有清楚的界限與範圍,人民對於何者為法律所許可,何者屬於禁止,亦可事前預見及考量。大法官於釋字第432號解釋奠定了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個審查判斷標準,(1)理解可能性:雖可容忍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條款等規定,惟法律規範須意義非難以理解,意即 該內容及範圍須可得確定。    (2)預見可能性:須為受規範者可憑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判斷及預見。 ...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類似考題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其規定: (A)違憲,招生簡章非屬法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違憲,對於因過失受刑之宣告者,該規定限制其服公職權利過大,違反比例原則 (C)合憲,無論故意或過失受刑之宣告,其服公職權利同樣受到限制,不牴觸平等原則 (D)合憲,曾受刑之宣告的規定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