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A) 年滿16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也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B) 緊急保護令 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C)、(D)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阿田】評論
回樓上雖然你是用線塗掉,但是B選項緊急保護令也不能自行聲請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