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權利主體」是民法的重要概念,下列選項何者具有「權利主體」的地位?
(A)興建完成銷售中的新大樓
(B)在學校內成立的管樂社團
(C)母親腹中尚未出生的胎兒
(D)尚未取得身分證的新移民女性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簡單0.720692
統計:A(126),B(166),C(1282),D(1361),E(35)

用户評論

Te Lin】評論

更正答案第19題答C或D或CD者均給分

Huang jay】評論

以遺產為例,胎兒也可以成為繼承的主體,只不過以媽媽作為代理人所以胎兒,也是權利主體

張曉竹】評論

可以成為權利主體的包含自然人跟法人,可以再細分成為本國人、外國人(含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D)就符合這個情形),胎兒部分是「非死產為限」,原則上對於他將來可以取得之權利會予保護,土地登記規則就規定說胎兒以非死產為限,由其生母以「胎兒」名義來作登記(那時候還沒名字),等到出生後再做更名登記,但如果是死產,等於這世界上沒這個人存在過,改辦更正登記(土登121),所以(C)這個情形,不管是不是死產,都是之後才會知道,就當下情形當然給予保護。(A)屬於權利客體,會被主體所支配,這部分包含物、所有權及他項權利 (B)群體而已,也不符合法人資格

羅家偉】評論

原題目並無(E)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