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行竊 X 之住宅,適 X 歸來撞見甲在房內取物,乃將甲逮捕送交警局,X 於警局作成警詢筆錄指證甲後移送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甲後,隨即起訴。一審法院審理中,甲出庭否認竊盜犯行,堅稱尚未進房間,但於法院提示「X 警詢筆錄」時,則表示:「是 X 亂說」,審理時因 X 傳喚不到,法院認定甲僅爭執該筆錄證明力,乃同意該筆錄具有證據能力,據以判決甲竊盜犯行成立。一審判決後,甲選任辯護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乃以:甲並未明示同意 X 筆錄有證據能力,及被害人傳喚不到,應再傳喚,或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規定,而不得直接適用同法第 159 條之 5規定,試從實務與學理詳論此上訴理由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6748
統計:A(12),B(28),C(204),D(13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責任之四大途徑

用户評論

Emily Shih】評論

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公民參與2.傳播媒體3.資訊自由

龜龜】評論

「公民參與」係屬何種課責方式? (A) 內部正式確保途徑(B) 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C) 外部正式確保途徑(D) 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解析 :有關「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分析架構」,一般區分為 :一、「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一)「議會控制」=「立法控制」;(二)「司法控制」=「法院控制」;(三)「行政監察員」;(四)「選舉」。二、「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一)「公民參與」;(二)「傳播媒體」;(三)「資訊自由」。三、「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一)「行政控制」;(二)「調查委員會」;(三)「人事」、「主計」、「政風」雙重隸屬監督體制。四、「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一)「代表性科層體制」;(二)「專業倫理」;(三)「弊端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