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
(B)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契約有效
(C)贈與契約有效,乙仍應繳納贈與稅
(D)買賣契約有效,惟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8528
統計:A(36),B(18),C(9),D(78),E(0)

用户評論

【用戶】張峻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假買賣真贈與=真的才有效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用戶】張峻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假買賣真贈與=真的才有效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