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 ②重婚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2732
統計:A(17),B(30),C(92),D(27),E(0)

用户評論

【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