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Chun】評論
1. 權利能力 所謂權利能力是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同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2.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者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如買賣、贈與、收養等。欲具備行為能力須以具有意思能力為前提。民法將行為能力區分為下列三種 (1)有行為能力人指能獨立以法律行為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者現行民法只有二者有行為能力。滿20歲之成年人未成年人而已結婚者。 (2)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原則上其所為能力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唐唐】評論
14 下列何者在行政法上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A)臺北市政府 (B)彰化縣政府 (C)嘉南農田水利會 (D)雲林縣古坑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