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違反郵政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以遞送信函為營業者,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B)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C)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017314
統計:A(110),B(3885),C(205),D(74),E(0)

用户評論

【用戶】李佳容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用戶】Lin Guang Ji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07/12/05修正條文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第 6 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一、明信片。二、郵簡。三、信函:(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用戶】Rab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已經修法囉,麻煩改一下答案,Y幣請給2F的摩友。答案應改為(D)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