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佳容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用戶】Lin Guang Ji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07/12/05修正條文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第 6 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一、明信片。二、郵簡。三、信函:(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