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喜販賣機制,故把個人販賣】評論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刑法修正,將沒收的「從刑」規定予以廢除,沒收被重新定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且具有獨立性,宣告沒收不以附麗於一個有罪判決為必要。即使被告死亡或因為欠缺責任能力,無法獲得一個有罪判決,根據新法,法官仍然可以判決沒收。此外,新修正之刑法將「犯罪所得之沒收」另外制定相關條文,且犯罪所得不管屬於犯罪行為人,或是輾轉由第三人(包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均予以沒收。沒入乃是由行政機關剝奪違反義務者之物的所有權,而將之移轉予公法人之行為,沒入屬終局性剝奪物之所有權之行為,一經沒入,所有權即強制移歸沒入機關所屬之公法人,因而與行政扣留之概念有所不同。現行實定法上有關沒入之規定甚多,類型各殊,就其機能與性質則可大別之為行政罰與非行政罰兩大類,其區別之實益在於,如屬於前者,則應適用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後者則無須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取自: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