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ki】評論
104.12.18審計法施行細則已刪除本條文 第三十一條 財政機關依國庫法第二十三條、公庫法第十三條及預算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為緊急支出時,審計機關得憑簽發命令機關之負責文件核簽之。 前項支出,在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前,其責任由財政機關負之。
【政嘉】評論
他原本是審計法施行細則的31條。但該31條已於104年廢除了。所以這題目對於現在來說,已經沒有法條可以證明這個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