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人民所有坐落嘉義縣「仁義潭風景特定區」內土地被編定為公園區,嘉義縣政府第 1 次通盤檢討時改編為「保安保護區」,第 2 次通盤檢討時,經甲陳情變更為公園區,惟被上級行政機關否決回復為公園區。嗣後,甲向嘉義縣政府陳情召開第 3次通盤檢討會,惟嘉義縣政府僅函復:「錄案辦理」,甲不服函復,擬進行行政救濟程序。試問: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性質是否有差異?嘉義縣政府對甲陳情之函復,是否產生法律效力?(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0496
統計:A(3601),B(52),C(12),D(437),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這樣背:書面的送達 書面以外的通知

【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1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