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報記者 A 君報導股市禿鷹,2006 年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傳訊 A 君出庭作證,由於 A 君堅持保護新聞消息來源,遭合議庭裁罰三萬元。此事件涉及消息來源揭露的新聞倫理問題,你認為消息來源是否一定不可揭露?「保護消息來源」與「註明消息來源」是否有衝突?請說明你的看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8455
統計:A(84),B(2749),C(538),D(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與憲法第七、二三條亦無抵觸、專利法就告訴須附鑑定報告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釋字第 636 號

用户評論

Elsie Chiu】評論

參照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無須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依上開說明,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Wendy Chiu】評論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並非為憲法上所稱之法院,而是屬於行政部門(財政部)內部為特定行政業務而設置的合議制組識。

熊愛莉】評論

釋字378

迷途小書僮】評論

請問釋字396號不讓公務員上訴是否和選項A衝突?還是有其他法條或大法官解釋文能讓公務員權利救濟的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