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sie Chiu】評論
參照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無須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依上開說明,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Wendy Chiu】評論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並非為憲法上所稱之法院,而是屬於行政部門(財政部)內部為特定行政業務而設置的合議制組識。
【熊愛莉】評論
釋字378
【迷途小書僮】評論
請問釋字396號不讓公務員上訴是否和選項A衝突?還是有其他法條或大法官解釋文能讓公務員權利救濟的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