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恆旭】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受理機關:考試院保訓會
【Aimee Kung】評論
看錯了...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Minnie00】評論
那什麼時候才要向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羊羊】評論
回樓上,當你被懲戒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