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D:對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案,則要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的提議,九人以上的審查
【Cathy Peng】評論
NO.81查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為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明定,其所以於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之外並不得執行業務者,乃為貫徹監察權之行使,保持監察委員之超然地位,故亦予以限制。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均為執行民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所執行之業務與監察委員職權之行使自不相宜,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監察委員不得執行業務之範圍。
【Puma】評論
(A)(B)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 憲法101條與第102條停止適用憲法第101條 :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與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