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總統依上開增修條文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後,應於十日內送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追認。若適逢立法院解散,則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已遭解散的立法委員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在七日內追認。又行政院依緊急命令發布之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立法院如經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取代緊急命令之規範內容時,緊急命令應於此範圍內失效,乃屬當然。
【詹姆士】評論
釋字第 54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