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 Chang】評論
答案是否有誤阿..?還是我誤解教師法規定初聘1年,續聘1年,再來的續聘都是2年,至少要續聘滿三次才能長期聘任,因此總共1(初聘)+1(續聘第一次)+2(續聘第二次)+2(續聘第三次)=6年...故回到本題應該是任教滿兩年後再續聘滿四年之後,就有資格長期聘任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已上榜】評論
答案應該修正為四年!!理由如1F所說!
【Yu Min Chiu(感】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