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安海瑟威】評論
第五條 部落會議議決結果,應於七日內由鄉(鎮、市)公所提報縣(市)政府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3241/ch02/type1/gov13/num3/Eg.htm)
【光在前方】評論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 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