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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 員八人至十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就鄉(鎮、市 、區)公所轄內之公正人士或原住民社區推舉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聘兼之。 前項人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聘期與鄉(鎮、市 、區)長任期同,人員之聘兼並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120&KeyWordHL=保留地權利審查&Style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