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ewwa62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一、參考法規:1.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2.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2項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3項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28日(88)工程企字第8809235號函釋示:「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可為該單位承辦人員所經辦之採購案件辦理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