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有誤?
(A)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選項皆非
(C)事後審查制,應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
(D)新訴訟資料應以書面敘述理由方得提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3813
統計:A(34),B(283),C(80),D(6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D)新訴訟資料應以書面敘述理由方得提出 錯在第473條 明文規定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若有新訴訟資料  走再審程序  非第三審程序

【用戶】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立法例上,有三種主義。1.覆審制(事實審):上訴審就事件之審理,須全面的重新蒐集一切訴訟資料(重新調查),當事人亦得無限制地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而上訴審法院亦不承認下級審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而須就一切訴訟資料予以重新踐行辯論程序。即無限制承認當事人得於上訴審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更新權。刑事訴訟第二審採之。2.事後審制(法律審):認上訴審之審判僅以下級審所調查之訴訟資料為判斷基礎,專以審理下級審判決法律判斷之當否為目的,即不許當事人於上級審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嚴格地限制或禁止當事人之更新權。民、刑事訴訟第三審均採之。3.續審制(事實審):認上訴審程序以下級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訴訟狀態為前提,續行下級審之言詞辯論,當事人在下級審所為之訴訟行為仍有效力,並得在上級審提出新事實新證據,亦即承認當事人在上級審之更新權。民事訴訟第二審採之。摘自三民輔考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O)(B)選項皆非 (C)事後審查制,應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O;法律審)(D)新訴訟資料應以書面敘述理由方得提出(X;不得提出新訴訟資料)民事訴訟法 第 466-1 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