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訴法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經他造默示同意(X;應是同意,非默示同意)(B)選項皆是(X)(C)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者(O)(D)自認人撤銷其自認,他造不爭執時(X;他造同意才得撤銷)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