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rpl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各縣市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主要依據教育基本法對於該組織成立之目的、方式與運作權責,透過各地方政府進行命令授權後繼之以單行法規的制定,從而成立。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原文如下: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巿、縣 (巿) 政府定之。
【用戶】Li L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第9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1.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2.對地方教育之適法監督3.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4.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5.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6.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7.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8.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奬勵.扶助或促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