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真】評論
根據國民教育法(105.6.1)第 19 條 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 (園) 長,由主管學校校 (院) 長,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採任期制,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由校 (園) 長遴聘;各處、室主任及職員,由校 (園) 長遴用,報請主管校、院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資料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