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 Liao】評論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Jyun Wei Jhu】評論
九職等以上-監察院九職等(含 以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108國考-加油!!】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
【那個熊】評論
修法完在第24條喔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104上榜-繼續高考!!】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