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何一機關審查?
(A)司法院
(B)行政院
(C)監察院
(D)考試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2874
統計:A(715),B(34),C(1929),D(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升遷與懲戒、情況決定與情況判決、第三章 行政法的法律關係

用户評論

Sandy Liao】評論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Jyun Wei Jhu】評論

九職等以上-監察院九職等(含 以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108國考-加油!!】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  

那個熊】評論

修法完在第24條喔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104上榜-繼續高考!!】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