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關於地方制度法之制定依據,以下何一敘述最為正確?
(A)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制定
(B)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
(C)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
(D)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制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6486
統計:A(228),B(1789),C(446),D(2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及教育相關法規、台北市里長延選案、行政罰法v.s.行政執行法v.s.地方制度法罰鍰

用户評論

沉靜如風】評論

A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B第 118 條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C 同上D第 112 條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同B118第 122 條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k8w235】評論

考這我也認了= =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考這個沒啥意義吧!

柯交哲】評論

國考無極限哈哈哈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