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靜如風】評論
A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B第 118 條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C 同上D第 112 條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同B118第 122 條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k8w235】評論
考這我也認了= =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考這個沒啥意義吧!
【柯交哲】評論
國考無極限哈哈哈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