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請問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得以何種方式實施?並請比較這些方式之優缺點。(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9902
統計:A(1436),B(76),C(39),D(8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罷免案之提出、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之限制

用户評論

【用戶】林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罷免案不成立,原提議人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被罷免人為罷免案之提案。已成立的罷免案未通過,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用戶】林峰群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83 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村(裡)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一、連署人不闔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選舉委員會應重行核實連署人數,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用戶】林峰群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搞烏龍了,答案沒錯